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缩写:CABE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建筑节能与低碳、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相关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方针,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我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打造“低碳、绿色、健康”建筑为己任,面向政府、行业、市场、企业、从业人员五个服务,大力推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建筑领域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工作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宣传、培训、认证等活动,组织建筑节能减碳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引领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健康建筑发展,引领建筑由单体建筑的绿色化向区域发展的绿色化、低碳化、清洁化,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国家建筑能效技术创新服务,为建设领域节能减碳和相关企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国内外建筑节能减碳、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领域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我国建筑领域节能减碳和绿色发展趋势的政策制度、行业规划、技术标准等建议,参与构建建筑节碳和绿色发展相关标准体系;
(二)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节能部品和用能设备的质量及性能自愿性评价、认证和诊断服务、推进建筑能效标识认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部品构件、用能系统的能效标识认证;
(三) 根据授权开展发展现状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数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宣传推广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减碳政策和导向,引导行业、社会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五)加强与产业链有关组织和机构合作,构建绿色供应链,发布推荐目录,推广绿色建材,规范和提升建筑节能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与本团体任务有关的平台、网站、出版物等;
(六)积极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同行业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建筑能效提升和低碳发展;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发挥“引进来、走出去”平台作用,向主管部门提出产品、技术与劳务出口以及引进国外建筑节能减碳产品与技术的建议;
(七)加强与地方建筑节能相关协会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建筑节能减碳技术和绿色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技术诊断、成果鉴定、推广应用等工作;通过会员调查、沟通,了解会员发展需求,提出解决建议和发展建议;
(九)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相关企业管理水平;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
(十)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对会员信息实行数据化管理,会员信息统一记录在后台系统的数据库中。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通过对会员从入会、入会后及退会的各环节流程及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可以有效、合理地调度和管理会员信息。
第九条 会员档案建立和保存,会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及会员数据库的维护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负责定期与会员单位联系,维护良好的会员关系,并及时协调协会的相关资源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时将在协会官网注册独立账号,享受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主要联系电话号码的变更等,须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要求制作、邮寄证书、牌匾、社会团体统一票据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建筑领域节能减碳及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单位简介及技术产品介绍;
4. 行业自律承诺书;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查;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只针对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平台实现会员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证书作废;
证书如有遗失,需交相应工本费,并按原证号补办新证。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