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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公示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制定工作,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团体标准化 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团标的研、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批准发布、出版归档、实施、复审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办)负责团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研

第四条 预编制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科技成果评估或鉴定通过相关检测或相关技术指标已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标准实施后应具有较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五条 鼓励围绕国家重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需求,制定内容完整、针对性强的专门或综合团标,支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预制定的标准需有至少三家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标准制定项目发起单位须对标准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共同发起单位应确定其中一到家为标准的主编单位,同时确定一名主编,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 编制组单位成员应为协会的会员单位,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求:

(一)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二)编制组成员应具体起草团标的章节,不得挂名;

(三)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25人。

第八条 主编人应为主编单位的资深专家应至少满足下列项条件:

(一)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建筑节能相关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参加过两次以上行标团标编制工作,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作项目负责人完成至少一项国标、行标或团标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参编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参加由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立项申请由协会各分支机构、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提交标办提交材料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件一及相应论证资料

第十一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标办组织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立项评审。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取得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给出提案是否可提交立项的建议。

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得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得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鼓励民族工业等方面。

第十二条 对通过立项评审的标准计划经标管会审查通过后予以正式立项,由建筑节协会公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协会网站www.cabee.org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单位下发立项通知。对于不予立项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方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国家、行业急需的,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向协会申请快速编制程序。

 

第四章 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组应在立项通知下达三个月内完成前期筹备工作,编制《工作大纲》(见附件二)和《标准编制工作计划》,并应根据前期意向完成起草单位的邀请工作,并编制邀请函。待起草单位及人员确定后申请召开编制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前期筹备和会议后续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办报送材料。

(二)标办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见附件,抄标办。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标办印发会议通知。

(四)标管会代表应参加会议,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协会标办及建筑节能标准与质检专委员会(以下简称“标专委”)派人全程参会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办报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标办按要求上传至协会官网www.cabee.org)。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标办。

第十六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结束后,编制组应按照确定的《工作大纲》和《标准编制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任务分解等研究和编制工作,并由主编人定期组织召开编制组讨论会(形式不限于见面交流会、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邮件会议等)。每次编制组讨论会需要保留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将会议纪要报至标办。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工作计划》应包括:标准编制筹备工作进展,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工作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正式成立编制组;

(二)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

(三)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和编制工作计划,进行人员分工;

第十九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主要情况,讨论确定的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名单。

(二)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的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编制组人员到会,主编单位的主编人员应全程参加。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产品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GB/T 20001.10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主编人应全面负责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所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对标准中涉及重要技术参数、试验方法等问题,应有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或其他论证材料。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如涉及需要协调的事宜,主编人可向标办提出协助申请,标办将根据情况,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协调。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编制组完成团标草案后,应及时报送到标办,由标办会同标专委向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方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办报送材料。

(二)标办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

(三)审查通过后,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征求意见稿上传协会官网。网上征求意见的周期一般为20工作

(四)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标办应同时通知相关单位从官上下载征求示意稿并提交修改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负责汇总反馈意见,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主编单位应同时印发定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不少于40征求意见的周期一般20工作,定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原则上不少于30份。

(六)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标准,由协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求意见函。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见附件四),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

(四)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说明。

(五)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征求意见后,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定向征求意见。

 

第六章 送审

第二十九条  编制组完善团标送审稿、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五)及有关附件后提交标办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三十条  审查会相关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在完成送审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办报送材料。

(二)标办进行审查,视情况可组织审查会拟邀请的专家进行初步函审。标办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稿件进行认真修改并及时返回意见。

(三)达到会审条件后,主编单位向标办报送审查会相关材料。标办进行审核,并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标准主编单位。

(四)审查会通知由标办印发,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标准编制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参加会议。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条文说明(或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与会专家审查。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五)标管会代表应参加审查会,并宣读审查专家名单,标办及标专委全程参会

(六)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六)、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发送至标办。

(七)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印发会议纪要,抄标办和参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审查专家。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前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或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拟邀请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专家人数不应少于9名,其中对应专委会可推荐两位专家)

(四)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送审稿投票单” (见附件七),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天;产品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

第三十四条 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以上职称,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审查专家应亲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可代签。提供书面审查意见的专家,意见应一式两份并亲笔签署,一份交标办,一份交主编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查专家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审查,审查会上可视情况适度集中。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查会上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会后应专门召开协调论证会。

第三十六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由评审专家给出重新修改或撤销编制项目的意见。

 

第七章 批准与发布

第三十七条  编制组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团标报批稿,报协会标管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报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报批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办报送材料。

(二)标办按程序审核,向主编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视情况将电子版资料和审查意见抄送审查组专家。

(三)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将最终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批材料(含标办出具的审查意见)报标办。

(四)标办报标管会批准后,团标协会网站www.cabee.org)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报批阶段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团标报批单(见附件八);

(二)团标报批稿及条文说明(或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标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标办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四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标办填报团标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九)报送标管会审批发

第四十一条 团标前应统一编号,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大写字母CABEE,形式如下所示:

T/CABEE   × × ×:  × × × ×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标代号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团标,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团标,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样。”

 

第九章 出版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团标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组织出版发行。

第四十四条 团标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制定团标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标办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十章 复审

第四十六条 团标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办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七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会议结束时要填写团标复审意见表(见附件一)。

第四十八条  团标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标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标不改顺序号,年号更改。

(二)需要修改的团标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中相关条款执行。修订的团标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标,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标的编号。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由多团体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