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薪酬改革的有关精神,为了不断提高协会薪酬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以岗位绩效为导向,建设与协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薪酬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协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全体正式员工。实习学生、顾问等均不纳入其中。特聘人员、人才引进的薪酬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决策。
第二条: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效率与公平、激励与约束、物质与精神的原则。
1、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使从业人员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员工所获得的薪酬应与作出贡献成正比,不断激发协会活力;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从业人员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适当拉开各级、各岗的薪酬水准差距,以充分体现薪酬的激励效果,从而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主动性,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
坚持薪酬制度与相关改革配套,要符合现行的薪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协会的实际支付能力,同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职务的高低、企业负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工龄、员工的工作量、地区和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度设计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薪级标准。
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其薪酬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总体水平
原则:根据当期协会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各类岗位工资水平。现阶段采用混合薪酬战略,区别领导班子岗位、中层岗位、技术人员岗位、其他行政岗位。
第五条:年度总薪酬:月度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工资+补助工资+年度绩效奖金。
月度工资薪酬=月度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工资+补助工资+附加工资
第六条:月度岗位工资:根据不同职位要求,依据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参考社会工资水平,设定月度岗位工资。月度岗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七条:月度绩效工资:体现员工在当前岗位和现有技能水平上通过自身努力为协会实现的价值。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八条:在协会年度有盈余的前提下,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员工在一年内完成的业绩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测算,报协会领导班子审议后确定。
第九条:行政和财务人员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测算,产值部分按照全员平均产值计算。
第十条:确定月度岗位工资的原则
1、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
2、以岗位价值为主、能力因素为辅,岗位与能力相结合;
3、参考协会的收入状况确定薪酬水平,实现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月度岗位工资基准:
岗位工资是整个工资体系的基础,从员工的岗位价值因素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员工的岗位工资主要取决于职务对学历水平、工作胜任情况等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二条:月度绩效工资基准:月度绩效工资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完成的业绩情况确定。初始的月度绩效基准按以下比例计算:
月度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工资=7:3
第十三条:月度绩效工资根据当月项目投入绩效考核结果调整:
1. 产值完成情况,占60%。根据阶段性产值完成情况测算。全额完成的得60%,部分完成的,按权重测算。超过产值部分,根据超额产值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奖励。
2. 工作任务情况,占40%。包括考勤记录、在岗情况、任务完成质量和效果,如统计缺勤工作日每超过5%,减1%的绩效)(缺勤是指未经请假的缺勤或无故未在岗)。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在岗情况(到岗后无故离岗)由部门负责人复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月度绩效按照上一次考核结果(协会每季度或半年考核一次)进行加权获得。
3. 在没有明确产值任务前,绩效工资依据工作任务情况核算。
第十四条:补助工资
补助工资主要取决于当前职务要求(包括学历、职称、工作胜任情基础上)的学历、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的附加工资。附加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
1、工龄补助:
在岗位职责要求的工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协会工作时间,工龄补助按80元计算;
在岗位职责要求的工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社会工龄时间,工龄补助按50元计算。
2、学历补助:
在岗位职责要求学历基础上,具有硕士学历的,月学历补助160元;具有博士学历的,月学历补助400元;具有博士后出站,月学历补助800元。
3、职称补助(与2学历补助任选其一):
在岗位职责要求职称基础上,具有中级职称,月岗位工资上浮200元,具有副高职称的,月岗位工资上浮500元;具有正高职称的,月岗位工资上浮900元。
4、任职期间继续获得正规高等学校、海外教育学历或职业资格,按2或3给予补助。
5、人才引进科研补助:根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附加工资
1)附加工资=一般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
2)附加工资是正式在册员工都能享受到的一种福利待遇。
3)一般福利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福利,如餐补、防暑降温费。
4)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协会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政府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年度考核对象分为领导班子;领导班子负责人(包括协会会长、驻会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负责人);中层干部(含正式任命的部门负责人);正式员工四部分。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核是指对协会秘书处领导团队的考核;领导班子负责人考核是指对驻会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负责人的考核;中层干部考核是指对正式任命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正式员工考核是指对协会秘书处正是入职员工的考核(借调人员和实习生不在考核范围内)。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每季度一次,办公室对员工的考勤、产值完成情况统计;第二阶段每季度一次,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初步评价;第三阶段每年一次,为正式考核评价,由办公室协助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正式考核程序
1.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任务分工进行述职;由协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考核;协会负责人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总体评价;协会负责人由部人事司进行总体评价。
2.中层干部考核。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各中层干部按照部分分工进行述职;由协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考核;协会领导班子对对中层干部进行总体评价。
3.正式员工考核。员工填写个人工作总结,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评、本部门内部互评 ,由分管领导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提交领导班子审核后,保存人事档案。
第廿条:工资调整周期与调整幅度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结合员工工作年限、绩效考核、协会发展和协会整体效益情况决定,同时参考市场因素。
第廿一条:工资个别调整根据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目标实现和资质、技能决定。
员工工资层级调升需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业绩考核和品行考核结果调整,详见协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包括岗位目标实现、忠诚度以及职业化要求等。
第廿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绩效考核结果下调绩效工资等级:
(1)岗位目标连续未达到;
(2)季度或半年度绩效考核连续未达标;
(3)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失误,视情节严重程度降低工资等级。
第廿三条:工资等级调整过程中,若目前等级已经达到相应岗位薪酬的最高档次,则工资等级不再变动。
当员工达到层级最低级时,经培训后依然不胜任的,进行转岗处理。
第廿四条:新入职员工工资等级的确定
社会招聘人员新入职时,工资等级按照岗位层级确定。入职后,在3个月试用期后对新员工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品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良好”或以上者进行留任,由办公室报领导班子审批后,正式发布任免通知。
应届毕业生新入职时,工资等级按照岗位层级确定。在3个月试用期后,由部门负责人对新员工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品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良好”或以上者进行留任,由部门负责人报领导班子审批后,办理转正手续。
第廿五条: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薪酬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协会试行经验进行调整。
第廿六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