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企业信用品牌,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惯例,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行业现状及企业实际特点,根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价程序,经过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要以服务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和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成立建筑节能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与信用评价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鼓励地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协会依据本办法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评委是协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握中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方向;
(二)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宣传媒体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组织制定及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
(三)决定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选定和解约;
(四)依据评价报告和公示处理结果批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企业;
(五)发布协会“绿名单”、“白名单”、和“黑名单”。
第七条 信评办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信评办由协会各分支机构、地方协会选派成员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和培训;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受理公示后参评企业的异议;
(四)向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
(六)负责对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过程的监督;
(七)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评审组是负责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审核的评审机构,主要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应标准和对相应指标进行打分,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参评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保证相关数据完整性、真实性;
(二)根据提交资料中的数据信息,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打分;
(三)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制作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政府监管机构通报企业信用等级;
(五)其他需要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标识的情况。
第十条 协会可向申报的会员企业收取评审咨询服务费用,每个申报方向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该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证书工本费、匾额工本费、信息服务费等,协会会员企业按照会员等级不同享受相应的收费折扣待遇。
第十条 协会组织有关单位以及经济、管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统计及信用等行业的专家,参照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方法,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由得分确定,先计算被评估企业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加权得出总分,总分对应其所属的企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采用标准普尔信用等级模式,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个等级如表2.1.1。其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与释义详见附表一。
表2.1.1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指标和三类企业特定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信誉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社会责任履行和行业记录等七个方面;每一个指标项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一)企业基本素质:评价企业的人员素质,从事本行业的经营年限,企业实收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企业所获资质证书情况;
(二)经营管理水平:评价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度,制度建设成熟度,基本制度执行率及绿色相关制度执行率;
(三)财务状况:评价企业应收账款和总资产的周转率,盈利能力,资产、现金流动的负债率,总资产、营业收入的增长率等;
(四)信誉水平:评价企业的征信记录和诉讼记录等。
(五)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企业科研方面投入人员、资金情况,获得的科研专利证书、奖项证书等;
(六)社会责任履行:评价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员工社保的参保率,及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相关记录等;
(七)行业记录:审查企业的协会会员年限,会员等级,及在行业内期刊上发表文章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三类特定指标分别是:生产/制造型企业特定指标、施工型企业特定指标及服务型企业特定指标。其中生产/制造型企业特定指标主要包括采购管理水平、生产管理水平及服务管理水平;施工型企业特定指标主要包括施工能力、安全管理能力及绿色施工能力;服务型企业特定指标主要包括市场竞争能力、项目管理水平及服务交付水平;每一个指标项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一)采购管理水平: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的绿色原材料使用情况、采购质量检查制度、供应商质量评估制度及供应商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生产管理水平: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的产品绿色标识、节能环保设施、产品抽检记录、质量控制制度及质量管理培训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服务管理水平: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的售后服务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及处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施工能力:对施工型企业的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文明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环境环保培训记录、绿色施工技术数量及节能设备在施工设备中占比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安全管理能力:对施工型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案、安全培训记录及安全施工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绿色施工能力:对施工型企业的绿色建筑施工数量、绿色工程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七)市场竞争能力:对服务型企业的经营区域、合同履约率、银行授信额度及累积融资规模及次数等方面进行评价;
(八)项目管理水平:对服务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服务承诺制度、信息反馈及处理制度、实验仪器或检测设备数量及安全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九)服务交付水平:对服务型企业的服务绿色建筑项目数量、项目运行节能情况及服务单体合同额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条件如下:
(一)参评企业必须为协会的会员单位,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对于非会员企业,需按照协会的相关规定,申请并由协会审核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三)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四)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严重的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安排,每季度向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以及协会中心等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报名的通知,并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abee.org)发布。
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以、协会中心及地方协会组织有关企业自愿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按照通知要求,将报名表、企业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交信评办。
信评办对参评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申报材料不完整,向企业发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补充要求》,对可疑部分向企业提出征询。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信评办可组织专家成员赴参评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及核验。若材料完整有效则予以受理,并提交评审组。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组织相应专家,依据标准对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综合分析、逐项打分并提出评价意见,根据最终得分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和评审结果意见书,并报送信评办
第十七条 信评办将初评结果在协会官网(www.cabee.org)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协会欢迎社会各界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初评结果进行监督,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皆可通过网上或纸质资料向评信办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信评委对公示所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初评结果的决定,并在公示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信评委”提交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评信委根据评审组的最终评价结果和出具的评审组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意见书》,研究批准相关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最终结果名单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其它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协会向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牌匾,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级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获得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B或BBB级的,可以列为协会企业信用白名单。获得A等级以上的,可以列为协会企业信用绿名单。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每年复评一次。已获信用等级的企业按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价并形成自评价报告,对发生变化情况应重点说明,对自评升级的企业还应提供证明材料。每年12月底将自评价报告和自评资料提交评信办。
评信办组织评审组有关专家对自评价报告和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由评审组决定复评企业的等级不变、升级、降级的意见,报评信委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为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品牌的培育,为会员企业做好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以下行为出现:采取迎合参评方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给与回扣、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和承揽业务;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参评方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对参评方多收费、乱收费等。一经发现与核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信评办在开展企业信用级别的评定与监督工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中立、动态监督的原则进行。协会将通过门户网站、专用监督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官方公众平台等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行业信用等级证明后,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提出重新审查信用等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信用的复评。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标识、证书,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制作、颁发及使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
(一)法律法规许可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产品名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信用等级标识;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金融机构等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标识、证书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如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协会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一) 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协会规定进行评价的;
(二) 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泄漏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三) 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接受参评企业钱物的。
第三十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发生重大特别事故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若参与相关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协会有权取消其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
(一) 不按照协会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二) 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三) 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四) 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五) 不履行保密义务,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 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征信业务的,或被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二条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三)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四)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一: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与释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