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ABEE标准)实现有位、有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拟对2024年以前发布的CABEE标准开展复审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组织复审,结合标准实施应用情况给出复审结论建议。
一、复审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CABEE标准。
二、复审内容
(一)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二)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详细具体,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标准服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的产业化推广的程度。
(三)规范性:经实施应用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引用的标准没有“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的情况。
(四)有效性:标准得到明确的实施应用,且取得了实际效果,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活动采用、检验检测应用(相关正式报告)、认证认可活动采信相关评价工作采信、企业采用(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或企业内控的标准文件中引用)、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国际国外采信等。
三、复审结论
(一)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均不存在问题,且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CABEE标准复审结论可以为“继续有效”。
(二)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CABEE标准复审结论应为“修订”。应予修订的CABEE标准,在报送复审结论后,应同时提交《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和主要修订内容草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将按照CABEE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
(三)逾期未反馈复审结论和应用证明的项目,协会将视情况以公告形式废止该CABEE标准。
四、相关要求
(一)复审时间: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
(二)复审方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
(三)复审组织方:由第一起草单位组织复审。
(四)材料报送:复审组织方应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及《团体标准应用证明》(见附件2)发送到biaoban@cabee.org,邮件主题为标准号+标准复审材料。
附件下载:
责编|常峥
初审|荣雅静
复审|谢骆乐
终审|柴文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