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规则,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并宜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标准相关必要专利。
第三条 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四条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表1),并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做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填写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表2)。
第六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时,应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a)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b)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c)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七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做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己做出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第八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做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第六条中所做出的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对于已经向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或者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恢复,专利权无效、终止或恢复等。
第十条 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通过协会网站等渠道公布标准或标准草案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公布的相关信息应至少包括涉及了专利的标准或标准草案、己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协会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见表3)由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根据收到的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填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如有更新,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至少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起草阶段和送审阶段结束时,将更新后的己披露的专利清单报送标管会。
第十二条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每次工作会议期间,项目负责人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和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标准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必要专利,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十三条 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潜在必要专利的信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置(见第十四条),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草案直至正式出版的标准的引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如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尚未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应在标准报批稿和正式出版的标准的前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
第十四条 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程序
1、预研和立项阶段
1.1项目提案方应尽可能广泛地收集项目提案所附的标准建议稿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及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
1.2主编单位在向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提交的立项申请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证明材料。
1.3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在将立项申请提交专家表决时,应同时提交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1.4协会在对拟立项的标准项目进行公示时,应同时公布涉及专利的标准建议稿、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协会的联系方式,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
2、编制阶段
2.1标准编制组的所有成员应按第二条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同时宜按照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不属于编制组,但向正在制修订的标准提供技术建议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按第二条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同时宜按照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拥有的必要专利。
2.2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负责联系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并按照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获取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书面实施许可声明。
2.3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将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及时通知编制组。
2.4如果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签署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或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选择了第六条c)的许可方式,则标准草案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
2.5编制组向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3、征求意见阶段
3.1涉及专利的标准在征求意见时,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按第十条的规定公布标准相关信息,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按第二条的规定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具体的期限由标管会规定。
3.2 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新收到的必要专利披露信息应按照2.2至2.4的规定处置。
4、审查阶段
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在对涉及了专利的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应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至少包括:标准是否满足第十三条文件要求以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己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完备性,并给出审查意见。
5、批准阶段
5.1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对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完备性,以及处置程序的符合性进行审核。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六条中a)或b)选项做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管会不予批准发布。对于符合报批要求的,标管会应在该标准发布前按第十条规定公布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公示期为30天。
5.2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将新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及时通知相关编制组。
5.3在标准批准之前,如果发现了新的必要专利,编制组应申请中止标准报批稿的批准程序,并对新披露的必要专利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然后再行报批。
6、出版阶段
标准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出版。
7、复审阶段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标准的复审结论。
8、标准实施中的专利处置
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做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依据第六条中a)或b)选项做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管会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团体标准,并组织相应单位修订该标准。
表1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标准信息 | |||||||
标准计划编号/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专利披露者信息 | |||||||
□ 个人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 | |||||||
序号 | 专利申请号/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 | 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章、条 编 号) | 是否同意做出实施许可声明 | ||
专利披露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专利信息的披露者可为个人单位,请在表中选择填写。 |
表2 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标准信息 | ||||
标准计划编号/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信息 | ||||
专利权人/专 利 申请 人的 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
联系人姓名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当且仅当下表中的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成为最终发布的国家标准 的必要权利要求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做出如下实施许可声明:
口a)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做出上述声明。
口b)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做出上述声明。
口 c)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表3己披露的专利清单
标准信息 | ||||||||
标准计划编号/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标准所处阶段 | 口 立项 口 征求意见 口 审查 口 批准 | |||||||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 | ||||||||
序号 | 专利申请号/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 | 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章、条 编 号) | 是否同意做出实施许可声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