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节能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订先进标准引领建筑节能领域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弥补现行标准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不足,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并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制定并发布中国建筑节能团标(以下简称团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标,是指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市场化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和能够促进各类标准有效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导则、指南、图集等标准衍生物,是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标的制修订参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标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团标,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二)对于已落后于发展需求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不能及时开展制修订工作,可先行制定团标,为今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三)为加快推广并规范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可先行制定团标,为用户提供更先进的技术标准。优先支持安全、节能、环保、质量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对于落后国际标准水平的领域,可制定团标,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促进淘汰落后标准。
(五)团标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内容上具有先进性,且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六)团标应适应建筑节能和科技发展的需要,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制定为团标,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融入团标。
第四条 协会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管会),全面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管会下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办),作为标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根据具体标准编制情况,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中的相关专家组建“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团标的技术质量把关,对团标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协会建筑节能标准与质检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专委)受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委托,对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日常管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标专委。
第八条 除标专委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协助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团标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根据团标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团标编制组(以下简称“编制组”),负责团标的制修订工作。编制组应服从协会标管会和标办的管理,对所起草的团标质量和进度负责。
第十条 团标制定程序(包括预研、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批准与发布、出版与归档、复审各阶段)及相关要求,应符合《中国建筑节能团标制定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各类会员单位均可以提出团标立项申请。其中协会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可直接向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除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外的其它会员单位,可以联合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一起申请,或通过相应分支机构(包括专委会、工作委员会、中心、团体会员单位等)申请。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超过2家。其中第一主编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能组织起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落实其它主编和参编单位;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保证编制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保证充足的编制经费。
第十三条 标办公开征集和受理团标的立项申请,初审后报标管会,经标管会同意后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团标立项评估论证,对符合立项要求的标准项目,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网站公示后报标管委审核并批准立项,并向主编单位下达编制计划,列入协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度分两次集中发布标准制修订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标准编制项目,可随时申报,标管会、标办开启绿色快速通道做特殊处理。
第十五条 主编单位在接收到立项书和编制计划后,应组建编制组,并提供充裕的人、财、物等条件,保证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编制组完成团标草案后,应及时报送到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由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向本标准涉及到的潜在相关方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编制组完善团标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后,应提交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由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标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计划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以书面形式请示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说明调整事项及原因。
(二)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研究,并函复主编单位。
(三)变更调整事项(进度调整除外)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完成。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之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九条 团标由标管会签批后,由协会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团标由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团标制定周期(从立项批准发布)一般为2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可延期6个月,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超过周期后没有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不能在期限内发布的团标制修订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团标经各相关方协商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发布的团标,由协会在官网(www.cabee.org)上公告,并在微信平台、相关媒体中报道宣传。由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对标准的投诉、举报、监督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可委托相关编制单位进行标准的解释咨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和推广,标准中相关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协会统一组织开展标准相关培训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以及标准实施过程中相关的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发布的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团标的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八条 团标如涉及专利时,应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团标涉及专利处置规则》中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团标的标识为:“中国建筑节能团标”,英文标识“T/CABEE”;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三十条 各工作组和标准起草单位必须在标准上报一个月内作出书面财务报告向出资单位公开资金帐目,并上报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团标的制订、实施、采标按照“受益者投资”和“非营利”的原则筹集资金,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要根据制定、修订标准经费的实际需要作出经费预算。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费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每一项标准向主编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人力和运行成本。
第三十四条 由多家团体共同管理的团标,相关管理要求由多家团体协商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标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