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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文件


渝中府发〔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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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渝中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渝中区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做优存量,做大增量,围绕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重点,结合渝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渝中区设立,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新招商企业扶持。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3年内,依次按其对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80%60%40%给予扶持,投资额和贡献巨大的可加大力度扶持。

第三条 房屋租赁补助。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在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房屋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含新引进和存量企业)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房,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补助。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当年辖区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增幅5%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以其高管团队工资薪金所得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可给予40%80%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以奖励到个人。具体如下:

辖区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以下(或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下),且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增幅20%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增幅20%以下的,按 40%给予奖励;

辖区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含)—1亿元(或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增幅20%以上的,按60%给予奖励;增幅20%以下的,按50%给予奖励;

辖区经济发展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且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增幅20%以上的,按80%给予奖励,增幅20%以下的,按70%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经营发展奖励。对经营发展好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及其增长速度,经考核审定,可给予每户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经考核审定,可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以奖励到个人。

第七条 其他扶持。对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力大、产出效益高的项目或企业,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第八条 约束性条款。

(一)获得扶持资金的新引进企业,应在协议中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之日起15年内,经营地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迁离渝中区;

(二)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三)如企业违反本条上述(一)、(二)条款的,应清算退还所享受扶持资金。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享受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向企业所得税征缴机关备案;

(二)申请享受本办法其他政策的企业,应于符合政策条件次年331日前,向对口联系服务的产业部门、管委会或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相关部门、管委会和街道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符合扶持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报材料分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条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如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渝中区投资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