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工作秩序,保证协会秘书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协会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原始请假凭证的汇总、统计与备案,年休假计划的报备,每月统计考勤结果并公示。
第三条 协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17:30。每位职工工作日当日应及时打卡签到,以考勤机的考勤数据作为考勤有效记录,如遇考勤机出现问题无法打卡时,请于当天联系办公室销假。每月迟到、早退及未打卡次数累计超过6次以上者,对员工予以辞退处理,当月累计4次及以上6次以下扣除部分岗位工资及绩效,4次以内部门负责人对提出警告。
第四条 职工休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事情紧急,可在请假当天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上班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相关领导批准,私自休假的,均按旷工处理。办公室每月10日统计上月出勤情况,并将考勤纪律提供给员工查缺补漏并确认。
第五条 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天及以上由法人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职工休病、事假期间,不享受食堂补贴。福利发放比例按不同假别具体规定。
第二章 休假规定
第八条 事假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
(二)职工事假不超过半天,月累计不超过2天的,不再扣除岗位工资,当月事假累计2天以上(含2天),职工按事假日数占总工作日数的比例扣除岗位工资和无食堂补贴。
第九条 病假
(一)职工生病就诊、因病休息、因病住院时可请病假。休病假一天(含)以下者,不需提供医院证明;休病假两天(含)以上者,须持医院或部卫生处出具的诊断书、病休证明。
(二)职工当月病假累计三天以上,按病假天数扣除食堂补贴、岗位工资。
第十条 公伤
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可按公伤考勤,公伤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婚假
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持结婚证书,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含节假日及公休日)。再婚职工享受初婚同等待遇。婚假应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使用,不能分段使用。
第十二条 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亡故,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亡故,给丧假2天。
第十三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
(一)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除以上规定的假期外,晚育职工(指已婚年满24周岁)增加奖励30天。
(二)无子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三)有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假。
(四)各种节育、绝育手术须持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方可准假。
(五)女方生育期间给与男员工15天护理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
(一)在协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之团聚,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探亲假一次使用(含节假日及公休日),不能分段使用。职工探亲假期间按休假天数扣除无食堂补贴。
第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使用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其它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均以旷工处置: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辞职:
1、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者;
2、因私出国探亲、求学超过规定时间10天(含10天)没有归国到岗工作且无正当理由者;
3、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5、事前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自行休假,事后虽补请假手续但未获得批准的。
(三)职工旷工1天以上,进行批评教育并扣除当天工资;3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