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新编/修订管理制度审议材料
2021年3月3日
目 录
1.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增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透明度,维护协会新闻发布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协会信息公开,为协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协会实际,制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管理办法分5个章节,共1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透明度,维护协会新闻发布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进协会信息公开,为协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落实新闻工作责任,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熟悉本行业和本协会情况,并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筹备和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二)对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进行审核;
(三)主持新闻发布会;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协会宣传培训部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宣传培训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外部舆情,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协会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的新闻发布需求,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三)拟订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协会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起草新闻发言稿并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四)协调协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五)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向新闻发言人反馈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重要新闻发布。对协会的相关重大活动、重要举措、重点工作等,集中对外发布消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业绩发布。对协会管理、服务以及改革发展的主要做法、成效等,适时对外发布信息,展示良好协会形象;
(三)对社会舆论重点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召开新闻通气会;
(三)发布新闻通稿;
(四)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五)通过协会网站、官网、官微等媒体发布;
(六)通过其他形式或渠道发布。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后报送至宣传培训部报,宣传培训部审核完成后送新闻发言人审核,其中重大主题以及相关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必须报请协会领导班子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确定发布主题。根据协会改革发展、实际工作需要、社会舆情分析结果和新闻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协会宣传培训部会同协会有关部门编制发布计划,确定发布主题,履行审批程序;
(二)收集发布资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必要时,还可准备宣传视频、宣传册等资料。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宣传培训部负责汇总把关并由新闻发言人报协会领导班子审定;
(三)制定发布方案。宣传培训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
(四)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内容及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
(五)实施新闻发布。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协会领导班子同意后由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发布;
(六)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宣传培训部应及时跟踪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做好情况反馈,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工作和形势需要,新闻发布工作实行不定期发布机制。
第十二 条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协会批准的内容和确定的口径进行;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信息和对外投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协会的有关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信息对会员单位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协会章程,制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管理办法分7个章节,共22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章 信息公开应用原则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六章 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信息对会员单位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可能对本行业或会员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应持续履行信息发布的义务,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不出现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现已发布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四条 协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行业和会员单位广泛了解或者参与的;
(二)关系会员单位日常重要工作事项的;
(三)依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协会应当依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适时重点公开发布下列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信息范围:
(1)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
(2)行业发展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文件、可公开的课题研究成果等;
(3)建筑节能相关会员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
(4)工程项目的评估、评审、评优工作;
(5)建筑节能与低碳发展的行业统计与分析情况;
(6)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各项活动;
(7)协会接受政府委托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
(二)向会员公开信息范围:
(1)协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2)会费收支情况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事项等;
(3)第五条第一款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上述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合法来源,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安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的信息内容。协会的信息公开发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协会其他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协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或涉密及有可能涉密的信息以外,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第五条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发布,应当报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征求意见、统一口径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于过时或陈旧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谁发布、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会员单位,未经理事会决议或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公众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地方协会联席会、新闻发布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等;
(二)文件通知;
(三)官网、官微等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创新信息交流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方式公开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促进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建筑节能减碳和绿色发展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二)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协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
第十六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经办人报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分管副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发;
(四)经办人将信息稿电子文档发送协会办公室,办公室加载前检查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发布格式要求,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加载。
(四)办公室将发布稿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负责搜集、整理国家和行业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服务中心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协同部门,负责及时加载信息源,在协会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承诺书
(生产企业版)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机制,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5〕39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本企业自愿加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且提供的入会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热情为用户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约定任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绿色、节能、低碳、环保标准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采购、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产品,自觉抵制落后、淘汰以及假冒伪劣技术及产品,保证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安全。
3、应严格按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品备案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包装均要符合相关要求。
4、本企业依托协会平台,加强交流学习,提高产品质量,传递行业正能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机制。
5、接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对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生产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抽查。如出现违规情况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法人印章)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机制,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5〕39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本企业自愿加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且提供的入会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在咨询、设计、检测、认证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热情为用户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约定任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本企业在咨询、设计、检测、认证过程符合绿色、节能、低碳、环保标准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出具报告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杜绝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虚假报告。
3、应严格按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品备案要求组织咨询、设计、检测、认证工作,服务质量严格符合相关要求。
4、本企业依托协会平台,加强交流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传递行业正能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机制。
5、接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对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如出现违规情况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法人印章)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承诺书
(开发商和运营服务企业版)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机制,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5〕39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本企业自愿加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且提供的入会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在建筑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运营服务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热情为用户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约定任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本企业在建筑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运营服务过程符合绿色、节能、低碳、环保标准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出具报告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杜绝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虚假报告。
3、应严格按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品备案要求组织建筑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运营服务工作,服务质量严格符合建筑节能、低碳相关要求。
4、本企业依托协会平台,加强交流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传递行业正能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机制。
5、接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对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如出现违规情况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法人印章)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企业信用品牌,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经行业调研、同业调查、研究起草、讨论修改、试评价、反馈修改等过程,制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管理办法分四个章节,共33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背景意义、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组织架构。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等级、指标设置。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企业信用品牌,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惯例,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行业现状及企业实际特点,根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价程序,经过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以服务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和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成立建筑节能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与信用评价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鼓励地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协会依据本办法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评委是协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握中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方向;
(二)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宣传媒体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组织制定及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
(三)决定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选定和解约;
(四)依据评价报告和公示处理结果批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企业;
(五)发布协会“绿名单”、“白名单”、和“黑名单”。
第七条 信评办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信评办由协会各分支机构、地方协会选派成员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和培训;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受理公示后参评企业的异议;
(四)向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
(六)负责对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过程的监督;
(七)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评审组是负责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审核的评审机构,主要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应标准和对相应指标进行打分,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参评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保证相关数据完整性、真实性;
(二)根据提交资料中的数据信息,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打分;
(三)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制作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政府监管机构通报企业信用等级;
(五)其他需要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标识的情况。
第十条 协会可向申报的企业收取评审咨询服务费用,该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证书工本费、匾额工本费、信息服务费等,协会会员企业按照会员等级不同享受相应的收费折扣待遇。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有关单位以及经济、管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统计及信用等行业的专家,参照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方法,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由得分确定,先计算被评估企业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加权得出总分,总分对应其所属的企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采用标准普尔信用等级模式,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个等级如表2.1.1。其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与释义详见附表一。
表2.1.1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等级划分
等级 | AAA | AA | A | BBB | BB | B | CCC | CC | C | D |
得分 | [90,100] | [80,90) | [70,80) | [60,70) | [50,60) | [40,50) | [30,40) | [20,30) | [0,20) | 已违约 |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指标和三类企业特定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信誉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社会责任履行和行业记录等七个方面;每一个指标项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一)企业基本素质:评价企业的人员素质,从事本行业的经营年限,企业实收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企业所获资质证书情况;
(二)经营管理水平:评价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度,制度建设成熟度,基本制度执行率及绿色相关制度执行率;
(三)财务状况:评价企业应收账款和总资产的周转率,盈利能力,资产、现金流动的负债率,总资产、营业收入的增长率等;
(四)信誉水平:评价企业的征信记录和诉讼记录等。
(五)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企业科研方面投入人员、资金情况,获得的科研专利证书、奖项证书等;
(六)社会责任履行:评价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员工社保的参保率,及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相关记录等;
(七)行业记录:审查企业的协会会员年限,会员等级,及在行业内期刊上发表文章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三类特定指标分别是:生产/制造型企业特定指标、施工型企业特定指标及服务型企业特定指标。其中生产/制造型企业特定指标主要包括采购管理水平、生产管理水平及服务管理水平;施工型企业特定指标主要包括施工能力、安全管理能力及绿色施工能力;服务型企业特定指标主要包括市场竞争能力、项目管理水平及服务交付水平;每一个指标项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一)采购管理水平: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的绿色原材料使用情况、采购质量检查制度、供应商质量评估制度及供应商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生产管理水平: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的产品绿色标识、节能环保设施、产品抽检记录、质量控制制度及质量管理培训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服务管理水平: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的售后服务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及处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施工能力:对施工型企业的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文明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环境环保培训记录、绿色施工技术数量及节能设备在施工设备中占比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安全管理能力:对施工型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案、安全培训记录及安全施工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绿色施工能力:对施工型企业的绿色建筑施工数量、绿色工程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七)市场竞争能力:对服务型企业的经营区域、合同履约率、银行授信额度及累积融资规模及次数等方面进行评价;
(八)项目管理水平:对服务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服务承诺制度、信息反馈及处理制度、实验仪器或检测设备数量及安全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九)服务交付水平:对服务型企业的服务绿色建筑项目数量、项目运行节能情况及服务单体合同额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条件如下: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二)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严重的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安排,每季度向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以及协会中心等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报名的通知,并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abee.org)发布。
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中心及地方协会组织有关企业自愿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按照通知要求,将报名表、企业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交信评办。
信评办对参评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申报材料不完整,向企业发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补充要求》,对可疑部分向企业提出征询。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信评办可组织专家成员赴参评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及核验。若材料完整有效则予以受理,并提交评审组。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组织相应专家,依据标准对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综合分析、逐项打分并提出评价意见,根据最终得分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和评审结果意见书,并报送信评办
第十八条 信评办将初评结果在协会官网(www.cabee.org)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协会欢迎社会各界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初评结果进行监督,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皆可通过网上或纸质资料向评信办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信评委对公示所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初评结果的决定,并在公示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信评委”提交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评信委根据评审组的最终评价结果和出具的评审组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意见书》,研究批准相关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最终结果名单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其它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协会向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牌匾,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获得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B或BBB级的,可以列为协会企业信用白名单。获得A等级以上的,可以列为协会企业信用绿名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每年复评一次。已获信用等级的企业按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价并形成自评价报告,对发生变化情况应重点说明,对自评升级的企业还应提供证明材料。每年12月底将自评价报告和自评资料提交评信办。
评信办组织评审组有关专家对自评价报告和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由评审组决定复评企业的等级不变、升级、降级的意见,报评信委批准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为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企业信用品牌的培育,为会员企业做好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以下行为出现:采取迎合参评方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给与回扣、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和承揽业务;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参评方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对参评方多收费、乱收费等。一经发现与核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信评办在开展企业信用级别的评定与监督工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中立、动态监督的原则进行。协会将通过门户网站、专用监督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官方公众平台等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行业信用等级证明后,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提出重新审查信用等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信用的复评。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标识、证书,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制作、颁发及使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证书,在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如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协会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一)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协会规定进行评价的;
(二)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泄漏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三)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接受参评企业钱物的。
第三十一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发生重大特别事故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若参与相关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协会有权取消其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
(一)不按照协会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二)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三)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四)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五)不履行保密义务,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征信业务的,或被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三条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三)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四)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与释义表
等级 | 计分标准 | 信用状况 | 释义 | |
下限(含) | 上限(不含) | |||
AAA | 90 | 100 | 优 | 企业信用水平极高,经营理念执行力极强;经营状况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在经营过程中很重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
AA | 80 | 90 | 较优 | 企业信用水平很高,经营理念执行力很强;经营状况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在经营过程中很重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
A | 70 | 80 | 良好 | 企业信用水平较高,经营理念执行力较强;经营状况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在经营过程中较重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
BBB | 60 | 70 | 较好 | 企业信用水平一般,经营理念执行力一般;经营状况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较大波动,在经营过程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重视度一般。 |
BB | 50 | 60 | 尚可 | 企业信用水平较弱,经营理念执行力较差;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有一定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重视度较弱。 |
B | 40 | 50 | 一般 | 企业信用水平较差,经营理念执行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较多,企业经营较困难,风险较大,在经营过程中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重视度较弱。 |
CCC | 30 | 40 | 较差 | 企业信用水平很差,经营理念执行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较多,企业经营困难,风险很大,很不重视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
CC | 20 | 30 | 差 | 企业信用水平严重不足,经营理念执行力极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很多,企业经营非常困难,风险极大,极不重视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
C | 0 | 20 | 很差 | 企业信用水平极差,经营理念执行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企业经营极困难,风险极大,极不重视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企业濒临破产。 |
D | 已发生违约 | |||
备注 | 参评企业达到A、AA、AAA可纳入绿名单; 参评企业达到BB、BBB可纳入白名单; 参评企业发生违约(D)纳入黑名单。 |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致力于发展与国际相关团体组织及从业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建筑节能领域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加强国际及港澳台事务工作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等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国际及港澳台事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7章,2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及来华学术交流
第三章 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章 国际及地区性组织
第五章 国际合作项目
第六章 外籍及港澳台名誉委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致力于发展与国际相关团体组织及从业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建筑节能领域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加强国际及港澳台事务工作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等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有关国际及港澳台事务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和学术交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对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与国际交往与合作进行统筹管理。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作为具体的外事管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重视国际及港澳台学术交流相关活动,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每年向北京市对外联络部提交年度外事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因公出国(境)情况、申请加入国际组织情况、缴纳国际组织会费情况、参与主办或承办国际(多边/双边)会议情况、参与承担国际合作项目信息、吸纳国际及港澳台名誉委员等重要外事活动信息。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需将重要外事档案上交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留存。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
(一)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需要于每年年初,向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提交本年度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备案。
(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专家如以协会名义因公出国(境),需要持因公护照,并提前三个月报本会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审核。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因公出国(境)经费需要纳入预算管理,执行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相关规定,并参照协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履行报销手续。
(三)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专家如以协会名义因公出国(境),应在归国两周内,向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提交相关会议活动总结。
(四)需要严格控制每年出访的国家(地区)数量和相关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 国不超过 5 天;如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地区),出访 2 国不超过 9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 6 人。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需根据具体实际从严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情况,仍需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六条 外国及港澳台专家来华学术交流
(一)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在华组织的重要国际学术合作或交流活动,应提前 1 个月上报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备案。备案后,本会可为参加活动的国(境)外人员签发“签证邀请函”。
(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或参加学术合作或交流活动,需提前将有关活动内容及参与人员情况上报对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进行备案。如需协调协会领导出席,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将根据对等交流的原则酌情安排。接待经费原则上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承担。
(三)如举办学术合作或交流活动时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或有国(境)外政府官员出席活动,需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活动内容及参与人员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和北京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 号)、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财行「2011」2 号)、中国科协《国际科技会议审批申请指南》(科协外函【2016】90 号)规定,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及总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申办和举办国际会议时,需提前6个月将请示函和申报材料报送秘书处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备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举办国际会议。
(二)外宾人数在 300 人以上或总人数在 800 人以上的会议,以及涉及敏感领域相关等需要特别报批的会议,须至少提前 5 个月报批;其他会议至少提前 4 个月报批。
(三)不得盲目提升会议规格并随意使用“峰会”和“国际论坛”等会议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字样。
(四)双边交流性质的学术会议(代表来自两个国家或地区, 不含港、澳、台地区,并不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需至少提前 4个月报批。
第八条 在华举办海峡两岸学术会议
(一)举办的两岸会议必须以学术交流为主,需提前 8 至 12 个月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应提早报批,并附加说明材料。报国台办审批的大规模重要会议,应提前 12 个月(或根据实际所需时间适时)提出申请报批。
(二)会议的名称建议用“海峡两岸××专业会议”“研讨会”等,一般不使用“论坛”,对于两岸有影响、有代表性的重大专业会议,会议名称拟称“海峡两岸××专业论坛”的,需经住建部上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际及地区性组织加入程序
(一)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加入国际性组织,应先了解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机构、活动情况、经费来源、成员状况、会费以及我国参加后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等有关情况,从政治、外交、业务以及经费等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注重效益,慎重决策。协会需与国际组织协商签署谅解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相关材料需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国际合作与咨询部报送外交部,经外交部批准后,方可正式与相关国际组织签订或办理正式手续,视为正式加入国际组织。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应按照国家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声称正式加入国际组织。如有需要,可先与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再考虑参加问题。
参加国际会议,涉及可能成立国际组织并拟邀请我国作为国际组织发起者的,需在会前按照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
(二)申请在我会成立国际组织的,需将成立该国际组织的目的、意义、国际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活动情况、运行经费、成员状况等相关材料提交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国际合作与咨询部,由国际合作与咨询部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批准,并由民政部备案注册后方视为正式成立。
(三)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会须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应当以我会的经济实力为依据,同时考虑我会在该国际组织的地位和受益情况,做到合理和节约。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参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归口部门审批。未经审核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国际组织或者对外承诺。
(五)国际组织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等问题时,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应保持政治敏感性,与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第十条 国际及地区性组织会费缴纳
已正式加入的对口国际组织,可依照国际组织规定按时缴纳国际组织会费。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需提供一份经费申请,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费用由协会承担(财政部拨款的除外)。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和财务处负责办理经费审批与汇转事宜。
尚未正式加入的国际组织,确因工作需要交纳国际组织会费的,经费申请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在国际及地区性组织的英文名称
协会所加入的国际组织中,对外公开的名称和通讯方式请使用规范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项目需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外交政策、与我国建筑节能工作总体目标一致、符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平等合作和互惠互利。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项目需有明确的协议、目标、时间、经费和管理。
第十四条 如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知识产权等,要事先报批。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项目应在签署项目协议前,将项目协议文本上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项目应根据本会有关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对中国建筑节能行业做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籍及港澳台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名誉委员。
第十八条 协会聘任外籍以及港澳台名誉委员时,需征求秘书处的意见,经国际合作与咨询部审批后,方可聘用并颁发名誉证书。
对拟聘港澳专家的情况报港澳中联办审批。台湾专家的情况报国台湾交流局审批。
第十九条 外籍及港澳台名誉委员对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赠送的有关出版物。外籍及港澳台名誉委员不享有对协会委员候选人和外籍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外籍名誉委员在取得中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委员或常务委员,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附件 1 为来华外国人出具签证邀请信的工作流程
附件 2 国际会议申报流程与材料清单
附件 3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请示提纲
附件 4 境内举办国际(双边)科技会议申请表
附件 5 在华举办国际科技会议总结表
附件 6 在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科技会议申请表
附件 7 国际组织会费缴纳流程
附件 8 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的协议英文与中译文
为了规范印章管理,维持协会正常的管理活动的开展,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保护协会的利益,制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印章管理制度。本制度共5章,2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印章领取和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维持协会正常的管理活动的开展,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保护协会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室主任负责协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里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分支机构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和税务代码章。
第四条 协会各类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依职权保管,各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借公章时需要填写公章领取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签字后方可领取。依据社团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的公章归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和《印章保管协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协会建立《印章领取和保管登记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中予以记录。
第六条员工使用公章时需填写用印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方可到办公室对文件进行盖章。
第七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协会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和拒绝归还印章。
第八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各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公章:协会出具的文书、证明、凭据等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协会正式颁布生效的规章制度也要加盖公章。对方合同单位要求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可以用公章代替合同章。
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签署的各类通知、文件
财务专用章:协会开具的发票、支票、电汇、信汇、税票、收据等与财务相关的票据,及银行或税务部门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相关文件。
法人人名章:协会的银行支付票据以及需要法人签章的相关文件。
税务代码章:税务报表或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协会工商年检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签章的事宜,按其要求加盖印章。
第九条 协会建立《用印审批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人员使用发票、支票(含电汇、信汇)时,已在发票使用登记簿和支票登记簿登记过的,无须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2)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印章无须进行登记。
(3)所有使用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都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单》,并由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
(4)除银行支付票据外,其他需要法人签章的,必须经法人同意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5)在上述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使用各类印章都需要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审批单》中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协会所有印章使用具有决定权。
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按年度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在印单使用表中载明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十五条协会重要文件、协议等应加盖骑缝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及时向协会报告,因个人原因遗失印章,除承担相应补办费用及损失外,处以罚款1000元。依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规定,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协会要求变更保管人,或员工离职时须移交印章时,原印章管理人拒不办理交接或故意拖延交接,给协会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损失外,自协会正式通知之日起,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简称:协会)合同(协议)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实际情况,制订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合同(协议)管理办法。本制度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流程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五章 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简称:协会)合同(协议)管理工作,防范因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协会为一方主体对外签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协议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对外签署的合同(含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协会对外合同需要由法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任何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未经秘书处相关领导同意,分支机构及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签署。
第六条 协会对外合同(协议)的承办方即履约方,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
第七条 协会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按各自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一)承办部门职责:
1. 每个合同需要指定合同负责人,并对合同自签订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负责对方资信、履行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3.负责或参与项目的洽谈及合同履行全过程管理
4. 负责授权委托、合同文本提交、会签、审批手续;
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二) 协会法律顾问的职责:
1.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2.参与协会重大合同(协议)的论证;
3.对提交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协助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三)归口部门职责:
1. 负责对负责部门所提交合同(协议)进行审议
2. 协助法律顾问对所提交合同(协议)的审核;
3. 安排并监督合同用印的流程;
4.办公室负责协会各类合同(协议)的登记、盖章、编目及存档
第八条 签署合同前,承办部门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一)企业性质、营业执照、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等;
(二)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负债、商业信誉、历史业绩等;
(三)法人身份证等信息。
第九条 一般业务合同(协议),由承办部门及承办人牵头条款的谈判。涉及到重大经济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承办部门提交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合同(协议)条款应力求完备清晰,没有歧义,合同要素齐全。包含但是不少于:合同涉及的双方的单位名称、法人信息或委托人信息、联系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合同周期。如涉及金额的应注明双方的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会签与审核。
(一)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协议)提交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应附对方资信等资料。
(二)法务审核。办公室将合同(协议)文本交法律顾问审核。如有修改意见,法律顾问应知会承办部门,两方意见达成一致后酌情修改。
(三)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办公室将文件交于法人代表签字。形成正式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协议)批准。
(一)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
(二)合同(协议)文本签字后,由承办部门给对方签字盖章,返回对方盖章版本后交于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协会投资、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协议)须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合同(协议)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承办部门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合同(协议),如有收(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并跟进后续的缴纳费用程序。协助其向合同方催收款项,索要收据或发票。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对方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如丧失信誉、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及时中止履行并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时,需要经过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经协商达成新的合同草案后,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当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对方,当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为解除合同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立即向协会领导报告,经与对方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诉讼材料,并配合法律顾问处理后续纠纷。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署生效后,合同正本原件及相关资料的留存情况如下:
1、办公室及承办部门留存一份(合同正本原件及相关资料)。
2、承办方可保留合(同正本原件及相关资料或者复印件一份)。
3、财务留存作为收、付款依据(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终止后,合同档案的整理由合同承办人负责,由办公室归档留存全部资料。(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立项报告、授权委托书、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相关资料、对方单位资信证明材料、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电传信函等资料、、会签单、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与协会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在合同承办部门会同办公室清点移交确认提交合同履行进度报告和合同资料清单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损害协会利益行为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 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缩写:CABE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建筑节能与低碳、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相关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方针,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我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打造“低碳、绿色、健康”建筑为己任,面向政府、行业、市场、企业、从业人员五个服务,大力推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建筑领域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工作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宣传、培训、认证等活动,组织建筑节能减碳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引领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健康建筑发展,引领建筑由单体建筑的绿色化向区域发展的绿色化、低碳化、清洁化,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国家建筑能效技术创新服务,为建设领域节能减碳和相关企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国内外建筑节能减碳、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领域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我国建筑领域节能减碳和绿色发展趋势的政策制度、行业规划、技术标准等建议,参与构建建筑节碳和绿色发展相关标准体系;
(二)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节能部品和用能设备的质量及性能自愿性评价、认证和诊断服务、推进建筑能效标识认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部品构件、用能系统的能效标识认证;
(三) 根据授权开展发展现状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数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宣传推广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减碳政策和导向,引导行业、社会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五)加强与产业链有关组织和机构合作,构建绿色供应链,发布推荐目录,推广绿色建材,规范和提升建筑节能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与本团体任务有关的平台、网站、出版物等;
(六)积极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同行业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建筑能效提升和低碳发展;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发挥“引进来、走出去”平台作用,向主管部门提出产品、技术与劳务出口以及引进国外建筑节能减碳产品与技术的建议;
(七)加强与地方建筑节能相关协会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建筑节能减碳技术和绿色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技术诊断、成果鉴定、推广应用等工作;通过会员调查、沟通,了解会员发展需求,提出解决建议和发展建议;
(九)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相关企业管理水平;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
(十)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对会员信息实行数据化管理,会员信息统一记录在后台系统的数据库中。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通过对会员从入会、入会后及退会的各环节流程及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可以有效、合理地调度和管理会员信息。
第九条 会员档案建立和保存,会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及会员数据库的维护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负责定期与会员单位联系,维护良好的会员关系,并及时协调协会的相关资源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时将在协会官网注册独立账号,享受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主要联系电话号码的变更等,须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要求制作、邮寄证书、牌匾、社会团体统一票据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建筑领域节能减碳及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单位简介及技术产品介绍;
4. 行业自律承诺书;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查;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只针对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平台实现会员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证书作废;
证书如有遗失,需交相应工本费,并按原证号补办新证。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为加强和规范协会财务收支管理,根据民政部社团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及住建部财务管理各项规定要求,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会长对单位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审核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和报销手续的规范性;经办人对业务活动和支出项目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财务支出是指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费用。各项支出应遵循必需、计划、节约、合规的原则。专项支出尚应按照“预算审批、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按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进行项目核算管理。
第三条 人员支出包括
1、工资指按国家工资政策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基础工资、基础绩效、奖励性绩效、交通补贴、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等。
2、员工福利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种职工福利支出。具体包括:员工生活困难等各种福利性补助,员工工作餐支出,员工子女入托等费用,独生子女费,慰问员工及家属,慰问伤病人员,夏季防暑降温费用等支出。
3、医药费指在岗员工医疗、体检、医药费用,职工子女医药费。
4、员工养老基金指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和缴存的养老基金及养老金保险,离退休人员费用。
5、员工教育经费:指提升素质能力,参加各种培训、再教育的全部费用,如报名、住宿、学习、交通伙食补贴、图书资料、网络资讯下载等费用。
6、津贴及奖金:指岗位补贴、职务补贴、效益津贴、交通费、书报费等,奖金包括按月、季发放的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四条 办公费用:指日常办公的各项支出,如办公用家具、器具、日常消耗使用的笔墨纸、胶水、刀剪尺、电池,传真纸、复印、打印、档案用品等办公用品费用,报刊杂志。
第五条 邮寄费:邮寄信件包裹的费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指办公大楼的物管费水电费。
第七条 租赁费:指租用房屋等的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指主办会议发生的住宿、会场、用餐、文件印刷、办公用品等各种支出。
第九条 加班餐费、误餐费:指因公加班、误餐而发生的就餐费用。
第十条 印刷费:指印刷图书、资料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交通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指员工经负责人同意在市内乘坐公交车、出租车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指员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长途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车辆费用:指公务车辆发生的油料、维修、维保、配件更换、停车、过路过桥以及年审年检费、车船使用等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招待费:指接待外来公务人员、专家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劳务费:指聘用于协会的各类临时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费:指聘请专家指导、评审业务工作而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第十六条 培训费:指单位举办宣贯、培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境)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出国(境)学习、考察、交流的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费:固定资产一般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列入固定资产购置费。
第十九条 劳保用品购置费:用于保护员工身体健康购置物品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专题活动费:为推进工作而举办展览、宣传、策划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如印刷、购置宣传用品费用,租用摄像机、照相等设备费用、工作人员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审批制度,所有费用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发票或凭证,作为报销及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凭单”并附上经办人签字的原始发票或凭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呈报主管秘书长批准后,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确认无误由财务主管签字列账并进行支付。
财务人员支付报销费用,并登录会计账簿,保存原始报销凭据归档,备存于财务部。(跨年发票不予报销)。一般费用应于支付后3日内完成报销程序。财务人员须将报销支付金额及时登录会计账簿,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对不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不予批准。对不符合报销内容的单据,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程序
1、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凭单”等报销凭证,并附相关必要票据;
2、报账员登记、审核;
3、主管秘书长签字;
4、秘书长批准或联签批准(单张凭证金额1万元及以上);
5、财务人员复核;
6、报账员办理报销、记账。
第二十六条 发票、单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印章齐全,对票进行整理分类,同类费用粘贴在一起(如招待费、办公用品等),票据粘贴尽量平保持整,避免将票据贴出报销单外,不使用订书针、大头钉等金属物品。发票如有遗失,须有出票人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人发票专用章,经办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报销单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制、签名。同一报销单上按事项类别逐条填写,字迹规范,不得涂改。
第二十八条 其它要求
1、除人员支出、物业水电费、房租外的大额款项支付需附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作为财务付款依据。
2、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采购支出应附有采购物品申请表和清单原件。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商品采购应手续完备(包括询价单、领导批示等文件)。
3、印刷费报销需提供承印方发票及印刷明细单。3万元以上的印刷费报销尚需提供经费预算单、双方合作协议。
4、主办会议的支出应附会议通知、预算审批表、支出明细单、结算发票、代表签到簿(或代表名册)。参加会议、培训支出应附会议通知。
5、展览、宣传、策划等专题活动报销时需提供双方合作协议、经费预算审批单、承办方发票、领导批示等文件。
6、出国(境)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上级机关出国(境)任务批件、境内有效发票。
7、参加应试学习班报销应附理事长会议书面意见和成绩合格证件。
8、招待费报销应附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一张清单只能使用一次。
第二十九条 员工支出、出差补贴、加班费、教育费,以及1000元以内因公费用等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同城对公1000元以上的费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异城对公10000元以上的费用,原则上以银行信汇形式支付。
第三十一条 支票领用人应填列支票领用单,并得到主管领导批准。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所领支票,及时在规定的用途、时限、限额内使用所领支票,并在结付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归还,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单位并及时到银行挂失。由于支票丢失或转让、抵押等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支票领用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报账员应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日期、用途以及用款限额。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转让和抵押支票。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第三十四条 差旅交通费:员工因公出差城市间可以乘坐动车、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及、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意外保险费凭票据报销。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100元/人·天包干(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为180元/人·天),不再报销市内出租车、公共汽车费用。自带公车出差的无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收取会务(培训)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途中的差旅费按实际天数报销。
第三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应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无交通票据,凭车辆使用记录单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驾驶员应和出差人员合并报销。
第三十八条每次公务接待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原则上按照不多于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执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 协会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具体内容见《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福利性补贴
1、协会活动,视情况适当发放补贴,由秘书长签发。
2、其它福利性补贴,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职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规定计发。
4、职工辞职、辞退不发放绩效。
5、调入、调离职工的年终奖,按实际在岗月份比例计发。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协会一般在500元以上及500元以下批量购买的使用年限较长的)。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特点,一是一次性投入大,使用年限长;二是在较长的使用期限中不改变原来的实物形态;三是在一定期限内价值随磨损逐渐转移,形成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非营利组织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为十类:
(一)房屋构筑物,包括出租房屋、办公用房。
(二)通用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等设备。
(三)专用设备,指用途专一的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影设备等。
(四)交通运输工具,指各类型车辆。
(五)电气设备,包括配电柜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电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七)仪器仪表及量具,包括计量设备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健身器材等。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资料、字画等。
(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主要指办公家具等。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协会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协会秘书长审批,金额超过10000元的固定资产,要经过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根据审批意见,财务部方可出资购置所需固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协会财务负责入账管理,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把管理的权限落实到使用部门并纳入岗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财务应对固定资产负总责。主要职责:
(一)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顺序排列、编号、保管,并与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账卡保持一致;编制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和资产号,同时在设备实物上标注资产号。
(二)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转移、出租、出借、报废清理等手续。
(三)保证协会财产不受损失。定期组织财产清查,每半年进行盘点清查(即6月30日及12月31日),并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表,掌握使用情况及资产动态。
(四)按照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型,根据财务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五)固定资产老化无法使用,需做报废处理,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报请会长办公会或秘书长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要指定专人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工作,随时与财务部门核对。
(二)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保养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
(三)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移或出租、出借给其他部门或单位。
(四) 工作变动或离职时,需进行办公设备和使用资产的清点和交接。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列事项,按民政部及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收费项目公示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收费项目公示有关要求,现将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收费项目公示如下:
序号 | 事项类别 | 项目收费名称 | 收费对象 | 收费内容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1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国内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技术/研究成果等交流活动、教育/培训、科学普及/研究项目、科技论证/咨询项目、书刊编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政府委托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其他服务等业务活动 | 国际国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机构、企业、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个人 | 培训费、会议费、资料费、学术交流、宣传推广、技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费、其他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通知、合同、协议等 |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2 |
捐赠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研究、教育/培训/交流项目、科学普及项目、国际交流及培训项目、科技评审/人才及成果推荐项目、科技奖/奖学金项目等业务活动 | 国际国内各行业机构、企业、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捐赠款 | 市场调节价、通知、合同、协议等 |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3 |
会费 |
会员会费 |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普通会员 | 副会长单位会费、常务理事单位会费、理事单位会费、普通会员会费 | 副会长单位50万/届(四年),常务理事单位10万/届(四年),理事单位5万/届(四年),普通会员8000/届(四年) |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
4 |
会务培训 |
会议费、培训费等 | 国际国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机构、企业、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个人 | 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 市场定价或按合同标准 |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财规【2000】47号 |
5 |
展览展示 |
展览展示等 | 国际国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机构、企业、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个人 | 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 市场定价或按合同标准 |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财规【2000】47号 |
6 |
培训 |
举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培训班 | 会员企业、国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机构、企业、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个人 | 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 市场定价或按合同标准 |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财规【2000】47号 |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协会服务会员单位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体现会员分级管理与服务的理念,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将会员分成: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第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建筑领域节能减碳及绿色建筑相关活动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查;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只针对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平台实现会员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五)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费收取原则:“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
第八条 按照不同的等级,对各等级会员单位提供不同的会员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会费。会费收取范围及标准为:
1.副会长:每届50万元(12.5万元/年);
2.常务理事:每届10万元(2.5万元/年);
3.理事:每届5万元(1.25万元/年);
4.普通会员:每届8000元(2000元/年)。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出具国家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秘书处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依法进行会费收支管理,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章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保留会员资格一年,其间不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为建筑节能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引领行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社会团体、专家团队,经申请可减免会费。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会员服务,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十五条 制订年度服务计划并结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服务手册》,对不同等级的会员提供会员服务,并通过会员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不断提高,推进协会各项工作的进步和宗旨使命的践行。
第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经2021年3月3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会员代表每届任期四年,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会员单位自荐、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行业组织或机构推荐等方式:
(二)本会秘书处按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三)本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会员代表推荐名单
(四)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并在网上公告。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与各副会长单位、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会员单位沟通,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第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和规模确定。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四)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五)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员代表违反本会规定,滥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传播不良信息的,将取消会员代表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本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五、本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选举工作人员若干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向理事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七、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51位,会长候选人1位、副会长候选人23位和秘书长候选人1位。
八、出席理事会的理事人数超过2/3,选举结果有效,常务理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得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2/3,即为当选;
九、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空格内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如果对候选人全都同意的,可以在选票右上角对应空格内划“〇”,并且在其他地方不划任何符号。如果在选票右上角对应空格内划了“〇”,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划了任何符号,则为无效票。
因本会负责人候选人均须提前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所以选票不设“另选他人”项。
十、若委托投票,须在会前提交由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字,并由单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经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填写报告单并签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一、选票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不符合要求或无法辨识的计作无效票。
十二、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之后将选票进行封存保管,以便备查。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五、本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选举工作人员若干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七、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候选人,3位监事候选人。
理事候选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八、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人数超过2/3,选举结果有效,理事、监事候选人得同意票数大于等于到会人数1/2,即为当选;
十、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空格内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如果对候选人全都同意的,可以在选票右上角对应空格内划“〇”,并且在其他地方不划任何符号。如果在选票右上角对应空格内划了“〇”,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划了任何符号,则为无效票。
十、若委托投票,须在会前提交由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字,并由单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经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填写报告单并签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一、选票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不符合要求或无法辨识的计作无效票。
十二、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之后将选票进行封存保管,以便备查。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负责解释。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协会的整体作用,更好地整合和优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并依据协会章程对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设立目的
分支机构为协会下属机构,是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协会开展活动,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要有利于全国建筑节能行业交流和互动,有利于国家节能减排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一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条 根据协会的服务对象不同,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三类,各自发挥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从业人员的作用。
1、专业委员会主要面向政府和行业,解决行业发展的障碍和问题,为政府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支持;
2、工作委员会、分会主要面向市场和企业,规范市场,凝聚企业合力,促进行业市场健康发展;
3、分会主要面向专业领域的综合性分支机构,按工作委员会进行管理;
4、目前已有的分支机构,协会结合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就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性、进行聚类和论证。
第四条 协会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在理事会授权下,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合法合规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分支机构的活动承担个人责任。因分支机构负责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条 协会除按相关制度收取分支机构上缴的会费收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分支机构管理费用。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专职员工应纳入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兼职负责人由所在工作单位与协会双重管理体制。在党务、行政、人事方面由协会授权所在工作单位领导,财务、外事等方面受协会领导。
第七条 挂靠单位的确定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提出,一般应设在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并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挂靠单位应和协会签署挂靠协议,以书面形式保证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向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技术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是能够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XXX工作委员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XXX中心。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或直接缩写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九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协会章程,经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分支机构的提案应当包括:
1.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
2.拟定的主要负责人名单;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提案提交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接到提案后由领导班子或党政联席会会议初审,批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备案。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设立后,每年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年检。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依据《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缴纳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吸收会员,可受协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所有会员应严格按《协会章程》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分支机构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享受协会常务理事权利义务;委员享受协会理事权利义务;普通会员享受协会普通会员权利义务。以协会会员标识为唯一标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可以参照其在本业务领域中的理论研究水平、工作实践经验、热心承担有关工作等标准选拔。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组成人选要考虑到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适当照顾地区部门、单位,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依法建立自律管理制度,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分支机构可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推荐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社会声望和业务水平的资深人士担任顾问和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任期届满后,应向协会提出其换届工作方案的报告,由协会重新委派。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须依据协会章程,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制定工作规则或工作办法,促进全协会各分支机构之间整合资源,促进协作、共享。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协会设定的活动范围。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须事先制订活动计划,经协会批准方可开展。活动必须用规范的名称,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循协会的原则和宗旨,开展与协会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
自身经营服务性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协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配合本会填报年检资料的义务,同时将有关信息即使向社会公开,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法原则。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合规原则。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或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须经协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独立或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所办刊物及其他出版物的工作计划均应上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接受协会办公室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经费收支纳入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重点工作、经营活动、人事安排和发文等,由各联络员对接相应分支机构,收集各项请示或报告,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批上办公会研究后,方可批准盖章并实施;其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应在当年12月底前呈报协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发文或开展活动等均应当向协会请示或审批,经各联络员汇总请示或审批,上报至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盖章下发,发文均统一使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字样的红头,每个分支机构均设立独立文号,不得擅自填写或更改文号。每份文件协会办公室须存档记录。分支机构发文,应将所有文件内容交协会秘书处审核,不得自行增加附件内容。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须由财务专员如实上报财务报表与办公室财务部门清点账目,未能及时理清账目的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分支机构及每年第二季度末之前未按时缴纳会费管理费的分支机构将不予受理审批业务。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依协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会员,收取会费为协会收入。分支机构会员应纳入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定期组织活动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分支机构规范会员服务流程。分支机构应在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的统筹协调下,确定分支机构标识、会员识别证书等内容,作为协会会员识别、参与活动的唯一标识。分支机构应与秘书处共同构建会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会员信息的动态统计、更新、公开等。
除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外,其他协会会员应自愿参加一个分支机构作为管理机构。各分支机构策划专业性活动,对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本分支机构会员采取对应的减免费用。
鼓励分支机构建立活动积分体系。鼓励分支机构与秘书处共同建立会员活动积分体系,在秘书处整体工作框架要求下,建立其针对不同级别会员、不同类型活动的积分体系。所有会员,包括协会会员和各分支机构会员,可以参加协会其它分支机构的活动。对其它分支机构会员,采取优惠费用并获得相应的积分(详见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协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分支机构间、分支机构与副会长单位、与地方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动体系。基于分支机构意愿及工作需要,依托分支机构联系人,建立小型联席会议制度,就分支机构发起的工作、倡议进行讨论、落实。建立秘书处“工作周报”制度。秘书处定期将秘书处办公会讨论议题及决议向分支机构公开。鼓励分支机构对秘书处形成的决议进行反馈,积极参与决议形成。建立分支机构“工作月报”制度。分支机构应定期公开每月工作计划、工作内容,由秘书处向分支机构、副会长单位、地方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进行公布。秘书处定期向分支机构征集议题,召开协会办公会,针对行业发展问题、活动执行问题等内容进行讨论。
第三十八条 发挥资源优势,打造核心竞争力。鼓励分支机构根据其定位,根据行业发展需求,自主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应根据其会员构成、行业资源积累情况,打造品牌活动、长期活动。分支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协会工作重点,定期公开、修订主要工作领域、主要活动计划。秘书处在统筹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向其他分支机构、地方协会及社团组织进行对工作领域及主要活动内容进行宣传、公示(附件5)。鼓励分支机构参与协会核心竞争力构建。秘书处定期更新协会核心工作内容及规划,分支机构根据其自身发展需求及资源积累参与到协会核心资源积累、核心竞争力构建活动中。
第三十九条 协会每年度组织分支机构的评价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协会决策部署情况,遵守协会会员管理规定;
2.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包括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情况;
3.规范业务开展行为,严格执行评比、表彰、培训办班和收费等规定的情况;
4.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洁建会要求,反对“四风”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规范兼职取酬行为等情况;
5.严格执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等规定的情况;
6.会员会费、协会活动经费上缴情况。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审定“不合格”的,由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决议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整;考核审定“基本合格”的,予以警告一次,应督促加强整改,应当进行对负责人诫勉谈话。完成整改的,可以消除“警告”记录。审定“不合格”、或累计两次“警告”的,报协会理事会审议后,予以注销登记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由协会决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后,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超出授权范围经营,协会秘书处将依据常务理事会决议,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警告、整顿、撤销等处理。
对未经许可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未能按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协会将发“警告”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可以撤销“警告”。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警告、撤销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统一财务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办计函〔2013〕99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具体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应统一会费收费标准和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会费标准以《章程》及会费缴纳有关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为准。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五条 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属于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会费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50万元/届,12.5万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10万元/届,2.5万元/年
3、理事单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5万元/届,1.25万元/年
4、普通会员(分支机构委员\分支机构普通会员):8000元/届,2000元/年
5、分支机构已经缴纳会费的会员,尽快完善会员信息,按照上述等级发放会员卡。
第七条 会费分配有关规定:
1、分支机构会费收入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普通会员等的会费。会费收入作为协会会员服务经费来源。秘书处按一定比例将会费用于分支机构的会员服务。
2、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会费归秘书处所有。
第八条 会员等级有关规定:
1、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可自由参加分支机构活动,享受不同会员等级的待遇,各分支机构予以支持。
2、分支机构会员可自由参加协会秘书处活动、其它分支机构活动。协会秘书处、或其它分支机构不得收取会费,仅可以按照会员等级收取活动成本费用。
3、各分支机构会员,已经向分支机构缴纳会费(以会费缴纳至协会帐户为准),后加入协会作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的,协会收取差额会费。
第九条 根据协会规定,每年年末分支机构缴纳部分结余会费,其余会费收入用于各分支机构自身建设与发展,协会不再另行提供经费用于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办公开支。专委会的报销制度依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会费使用
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公共开支、会员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公示会员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协会及分支机构会员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除提供免费基本会员服务外,举办各种针对会员的经营服务活动。关于经营服务收费有关规定:
1、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2、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4、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5、鼓励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对会员开展经营服务收费有关规定
1、协会副会长单位可免费参加所有协会活动,以副主任委员身份免费参加一个分支机构的活动。以副会长身份免费参加其它分支机构活动,活动成本费用自理。
2、常务理事单位可免费参加协会活动,免费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以常务理事身份免费参加其他分支机构活动,分支机构仅收取成本费用。
3、理事单位可免会费参加所有协会活动,免费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以理事身份免费参加其他分支机构活动,分支机构仅收取成本费用。
4、分支机构的普通会员免费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如参加其他分支机构活动,其他分支机构按普通会员优惠价格。
第十三条 关于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管理
1、分支机构举办活动,活动收支均须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不得将活动收益留存其他承办单位,活动开支必须与活动收入对应。
2、以协会主办活动的,分支机构或活动负责单位应在本会预留10%财务成本(扣除增值税后)。
3、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开展服务性项目,获得服务收入,应按协会要求缴纳财务费用与技术质量审查费用。
4、分支机构参加项目投标,分支机构或投标负责单位应在本会预留2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或从分支机构帐户余额中扣除。项目中标后,上述投标经费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原则会议收入支出应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为了便于活动开展,各分支机构可以承诺会前提供会议预算、会后提供签到表、会议成果、活动决算,并接受秘书处经费审查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务公司承办活动。
第十五条 由于分支机构举办活动、招募会员,均需要开具发票或会费收据。原则上,协会收到款项后,财务根据到帐款项类别、金额开具正式发票或会费。
(1)按合同支付的款项,根据合同审批发起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如涉及多个分支机构的合同,应由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分工协议。
(2)临时性费用收入,如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请各分支机构在每月15日、25日对分支机构的收入进行认领,核实发票开具信息,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开具。对于没有认领、或者认领错误的,由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协调。
(3)分支机构提前申请发票,应填写发票申请书,由负责人签字,并签分支机构公章后,方可开具发票。逾期协会没有收到款项的,申请发票的分支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如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请各分支机构在15日、25日前确认好开票信息,经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协会财务部。分支机构应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如因开票信息错误导致的损失,由分支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专委会使用的财务票据由协会提供,协会可开具票据种类有财政部监制“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及北京市国税局统一监制“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费统一票据只能用于会费收入。如有会员单位汇款项目非会费收入,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务必当月告知协会财务人员准确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费用报销采取预算制。分支机构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活动及相应预算。预算内费用开支采取正常审批手续。预算外费用开支须特别审批。
1、研究课题与技术服务项目,预算费用包括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材料费、合作交流费、协作费、办公费用等。如课题有特殊要求的,按课题要求执行。
2、会议培训活动,预算费用包括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场地费、会议费、设备租赁费、酒店住宿费、协作费、办公费用等。
3、分支机构管理费用,包括房租、人员薪酬与福利、办公费用、设备购置、对外联络、合作交流等费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申请购买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应确保有相应的项目或活动预算、分支机构帐户有足够余额。原则上,项目或活动分包合同不得高于对应项目或活动的预算。如预算不足、或账户余额不足,原则上均不得申请。分支机构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报销款项,应确保已经按期缴纳会费,并有足够余额。劳务费、专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比例、说明事由,并且提供银行付款信息。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审批应确定1-2名审批签字人,并在协会预留签字。日常报销手续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及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向协会正式报告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一名财务专员,于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与协会办公室财务人员核对本月收支情况。核对之后的当月仍有会费收入的应及时沟通。为保证当月付款当月到账,减少未达账的情况,原则上,协会在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不做汇款。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公章均由协会统一管理。所开展的一切活动均需以文件形式向协会申请,协会审批通过后,活动文件方可下发。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末未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分支机构举办的任何活动,协会将不予审批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协会下属各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