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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及协会各分支机构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经营性网站由协会统一筹划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是协会重要的基础建设,是协会树立口碑和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通过对协会资源整合,实现面向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地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相关协会及从业人员的信息整合、知识普及、服务交流、业务拓展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站。


     第五条  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体系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门户网站和分支机构网站组成。


     第六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各类网站内容版权均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所有。涉及个人知识产权的作品上网公布须征得协会书面同意。


     第七条  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开发工作主要依托第三方信息技术公司。



第二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八条  门户网站由培训宣传部承担其运转、数据安全和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依据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培训宣传部提出门户网站栏目板面的相关设计方案,报协会秘书处办公会审批实施。


第十条  门户网站功能如下:


 (一)面向社会发布业界动态、协会概况、项目专题、会员新闻等信息。


    (二)面向社会发布新闻动态信息,包括:业界动态、秘书处工作动态、会员动态、分支机构动态及地方动态等。


    (三)建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智能管理系统,系统化管理流程涵盖协会会员注册、登录、缴费、证书打印、会员统计等一站式管理平台。


    (四)建立专家库,为各项专业研讨、专业咨询、技术评估、项目评审、标准审查、课题研究等专业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分支机构网站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网站的内容应与其所在行业领域和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关。网站基本内容需要包括分支机构筒介、业务活动、会员服务等。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网站应统一使用信息产业部核准的字段为“京ICP备13003938号-”ICP备案号;网站版权页注明“版权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所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网站建设可由协会委托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公司统一开发,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自行开发。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网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将相关管理人员信息报备秘书处统一备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网站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由分支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网站申办,变更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培训宣传部,审核后报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批;


   (二)培训宣传部依据审批意见,复函分支机构,并存档备案;


(三)批准新建的分支机构网站信息由协会上报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备案,取得ICP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信息采集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工作由协会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分别负责搜集和整理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按程序审批后发布。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门户网站管理系统实现,其中:


     (一)协会各业务部门需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信息员,负责部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将信息发送至秘书处培训宣传部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上传。


     (三)培训宣传部负责编辑并发布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新闻信息。


     (四)培训宣传部负责搜集、编辑各个部委、地方政府等相关行业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一)涉及协会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信息的报道,由协会秘书长审批。

(二)业务活动报道、各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信息等需要发布在门户网站上的信息统一由办公室核定后发至培训宣传部编辑上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网站的信息采集工作由专人负责搜集、整理、编辑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网站内容。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二条  网络安全包括信息数据安全及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和网络设备的物理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网站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和协会机密的信息,严禁存有涉及国家或协会保密信息资源的计算机连接到互联网上。涉及协会重大活动和公共卫生重大事件的信息,由协会秘书长审查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职工的信息安全教育与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帐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和传播以及从事其他破坏网络设施和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增加网络设备或变更设
备用途。未经办公室核准且非培训与宣传部委托授权,私自向协会官网上传信息,培训与宣传部将对该信息给予删除,并上报秘书长,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六章  网络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门户网站的合作项目,由培训宣传部负责商洽、拟定合作意向书,报协会秘书长审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由培训宣传部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网站的合作项目由分支机构将合作申请及意向书提交培训宣传部,培训宣传部报请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培训宣传部留存一份正式协议备案,由分支机构履行协议,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的网站合作项目由业务部门负责商洽、拟定合作意向书,并提交给培训宣传部,培训宣传部报请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协会具体业务部门签订合作意向书,承办具体事项,培训宣传部留存一份正式协议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